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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2日起下调17大类药品零售价

2010/12/01 07:35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12月12日起,下调十七大类药品零售价。12月12日起,下调十七大类药品零售价。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出通知,决定从12月12日起,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等十七大类药品。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19%,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20亿元。


  据悉,一些常用药品零售价格水平明显下调,群众将切实感受到实际价格的降低。如: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商品名:开博通,12.5mg*20片)价格从34元降到22.1元,降幅为35%;


  罗氏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商品名:罗氏芬,1g注射剂)价格从93.8元降到65.7元,降幅为30%。


  据悉,国家发改委2005年以前对特定企业,包括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生产的药品实行优质优价,即单独定价。这一措施对于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出现不同程度下降,为此,国家发改委决定根据有关药品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分期分批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发改委


  目前还没必要全国范围价格干预


  本报讯(记者 陆纯)国家发改委昨天再次发表评论称,要正确理解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评论称,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等多种手段,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这些都属于经济手段。


  针对今年以来绿豆、大蒜等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缜密调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这些都属于法律手段。


  《通知》提出,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我们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


  实践证明,依据《价格法》在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政府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发达国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韩等国都有政府干预价格的做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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