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要花钱。如果谁花钱多,谁就是农村建设的主体,那么,似乎政府才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在连续几年之内,我国农民在农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量大约在500亿元左右,而国家的投资则数倍于此。但这种情况可不是否认农民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主体的依据。
农村建设投入不仅包括资金的投入,还包括土地的投入和劳动的投入。从动态看,农民对农村发展的劳动投入在逐步减少,但这种投入仍然是无可替代的。劳动投入减少也主要是指劳动力的数量建设,而很难说是劳动时间投入的减少。在土地方面看,尽管可利用的农业用地在减少,但土地要素总体上归属农民是无争的事实。其实在资金上看,政府投下去的资金也要和农民的劳动力与农民的土地相结合才可以发挥作用。 因此,把农民看作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应该不会有人提出异议。但我想说的是,仅仅把农民看作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不够的,还要重视农民的组织。正确的说法是:农民和农民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农民之弱在于农民的组织程度低。就是美国这样的农业强国,如果要农民单打一地在市场上拼搏,也是不会有很大好处的。在农产品市场上,如果没有农民自己的组织发育起来,农民就会面对强大的城市工商业者,与他们打交道,农民在信息上和谈判成本上都会有很大的劣势,受城市工商业盘剥是在所难免的。上世纪初,美国农民也抱怨农产品运输商和仓储商对他们的无情盘剥,后来情况好转了,重要原因是农民的组织程度提高了,与商人的谈判能力也相应增强了。中国农民在农村建设中要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也要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当然,农民组织的发育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的任务是尽量缩短农民组织发育的准备阶段,尽量促成农民组织发育高潮的到来。 今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方面我们需要加快合作社立法的进度,给农民组织的发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讲农民和农民组织是生产主体、市场主体,不是不要国家的支持,相反,国家在资金数量上应该是主要的供给者。提出这种说法有两个重要理由。一是尽管我们不再征收农业税,但在土地方面我们还是通过计划控制的交易从农民那里获取很多利益,这个数量要远大于农业税的数量。二是农业的特殊性质也要求国家拿出资金来支持农业。农业是创造巨大“外部收益”的行业;农业的合理发展使得我们环境保持优美,农产品是国家安定的战略物资。国家的政策理应把这样的外部收益向农民返还一部分,其形式就是对农业的财政投入。 对于农业的投入,不仅要保持中央政府投入的力度,还要让地方政府成为重要的投资的主体。在这方面,我们存在各级政府职责不清的问题。省以下的财政分税体制没有搞好,分税制改革不彻底,使得地方政府在农业投资中的力度很不够。今后要深化分税制改革,把地方政府投入农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解决好了这个问题,中央、地方和农民几方面的力量就能整合起来,加快农村建设的步伐。 第 >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