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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过期”的劳教决定书

2013/07/30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作者: 张倩

绥化市劳教委开给张淑芝的聆询告知书,抬头却写的是“望奎县公安局” 绥化市劳教委开给张淑芝的聆询告知书,抬头却写的是“望奎县公安局”(1 /2张)

  2006年决定劳教2009年执行 待在老家被认定“在逃”———

  7月29日,张淑芝从北京启程,赶回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老家探望病重的78岁高龄母亲。她此行的另一个目的,是再次向管辖法院行政庭提出状告绥化市劳教委的立案申请。

  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癌症患者张淑芝被劳动教养一年。但这一决定却是绥化市劳教委在2006年9月作出的,当时也并未送达本人或亲属。按照规定,该“过期”决定已失去法律效力,依法不应再去执行。

  尽管相关方面解释这一举措“事出有因”,但张淑芝此前的多次“非法”上访,似乎才是导致她被劳教的真实缘由。为了这被羁押的一年,她决心讨个说法。

  被劳教的一年

  2009年9月27日,张淑芝与前夫进京治病,一下火车就被公安带走了。

  离婚12年,前夫和张淑芝都没有再婚。此前,前夫因右腿罹患“深静脉血栓”,先在哈尔滨住院20多天,又在望奎县治疗20多天,均不见好转,医院为其开了转院证明。此次,一方面为陪前夫,另一方面也为自己始终未愈的肝病和甲状腺癌复查,曾经的夫妻决定赴京看病。

  9月30日,张淑芝发现自己被带到了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名干警让她在一张上面被翻遮的纸上签字,她拒绝了:“你不让我看清是什么东西我怎么签?”该干警扔下一句“张淑芝不肯在《聆询告知书》上签字”便离开了。

  张淑芝在这张编号为绥劳教聆告字{06}第47号聆询告知书上看到了如下的内容:“望奎县公安局:你因扰乱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5项之规定,拟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你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聆询申请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后的二日内向本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逾期未提出聆询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聆询的权利。特此告知。”

  一张抬头开给望奎县公安局的《聆询告知书》和自己被劳教有何关系?张淑芝想不通。“我是陪前夫持县医院转诊证明前往北京治病的,看病难道有罪吗?”

  在被劳教的头三个月,张淑芝始终处于“半癫狂”状态,每天除了声嘶力竭地喊叫,就是哭泣不停,搞得里面200多号人鸡犬不宁。这期间,为了防止她发生意外,张淑芝被特别“关照”进了单间,两人一组两小时一班轮班守候。

  大约100天后,张淑芝神志清醒些了,她向劳教所所长发问:“你知不知道我是两种绝症患者?你把我收押,怎么没出具《劳动教养决定书》?”回答张淑芝的,是把她从四楼抬到地下室,让她坐了三天有脚镣手铐束缚的“铁椅”。

  劳教一年间,张淑芝消化不良,脾脏大常人一倍;肾脏出现了积水、结石及肾炎等多种症候。

  “非法上访”的癌症患者

  张淑芝被劳教,与她的患病和上访有关。

  病退前,张淑芝是黑龙江绥化市望奎县运输公司职工。作为锡焊工,她每天都要跟盐酸为伍。工作多年,张淑芝感到身体每况愈下。

  1996年,张淑芝发现肝区痛感日重,医院诊断疑似肝癌。其后数月,她四处求医。直至1997年在中日医院动完手术,才知是肝巨大血管瘤。

  手术后18天,张淑芝和老公离婚。她说,之前夫妻感情尚可,待自己举债5万治病,丈夫有些气恼。两个儿子大的13岁,小的10岁,他担心他们皆未成年,搞不好要卖房还债,言语间不合便挥拳头说话。“寒了心”的张淑芝将房屋、财产、孩子等都给了丈夫,自己“净身出户”。

  而张淑芝所在的是国企,外部政策加经营不善,使单位运营举步维艰。因为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医疗费报销等问题,张淑芝和单位也产生了巨大分歧。

  2003年8月,张淑芝6年前做的肝部手术因没有摘除肝叶而复发,远在内蒙古的姐姐再次陪她到京城治病。协和医院的大夫看了她的检验报告后,告诉她需尽快手术,并将住院日期尽量前提。

  而张淑芝此时面临的是单位借不出手术费用。情急之下,有人出主意让她去交通部反映情况,说作为交通运输公司的职工,张淑芝有这个权利。

  张淑芝的诉说,引起交通部一位任姓处长的重视,他唤来当地干部商讨办法。地方领导向张淑芝表示“需回去汇报商量”,旋即走掉了。

  张淑芝的首次京城上访无果而终。其后三年,她便走上了上访之路。另一个声音是,当地有关部门曾为张淑芝相关事宜进行过无数次协商沟通,最终因张淑芝“不满足”而流产。

  在今年3月望奎县公安局对张淑芝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见到这样的描述:“望奎县非访人员张淑芝在北京某某地区进行非访活动……”

  “非访”一词,即“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简称,是公安部门对张淑芝所下的定义。对此张很有些不忿:“我是从县到市、由市至省、由省至京,逐级‘访’上来的,绝无‘越级’。”

  当然,她看过《信访条例》,她也知道从“边界”角度看,自己有时超越了上面划定的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区域。“但那实在是因为正路走不通,我的诉求被各部门‘踢皮球悬空’造成的!”她最后特别强调。

  张淑芝说,其实自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的三年半,她已经放弃了赴京上访。一是因为觉得不会有结果,二是前头三年状没告成,倒得了甲状腺乳头状癌。2008年刚动完手术,她已经有心无力了。身高接近1.7米的她,体重只有90斤。远处走来,常让人感到她在打晃。

  从劳教所出来后,张淑芝再次走上上访之路。迄今为止,她因“非访”已被行政拘留6次、刑事拘留一次。

  待在老家的“在逃”

  2010年9月28日,张淑芝一年劳教期满前一天,拿到了绥化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上面显示:对张淑芝劳动教养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06年9月14日,而劳动教养期限是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张淑芝还在决定书上看到了手写的标注:“该人于2006年9月14日被批劳动教养,该人于2006年至今在逃”字样。这句话让她如坠雾里:首先,自己这三年间一直在望奎老家,有相关“铁证”为据;其次,怎么能凭一个三年前“作废”了的决定书把自己抓去劳教?

  张淑芝向记者出具了她于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期间在望奎县生活的11份证据:2006年9月22日,在望奎县前进派出所领取二代身份证;2007年9月15日,在望奎县中医院做甲状腺彩超;2007年12月11日,在望奎县社保局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08年8月4日,在望奎县医院做甲状腺彩超;2008年10月8日,在望奎县领取退休证;2008年10月20日,在中国人寿望奎县分公司办理理赔申请手续;2008年10月24日,在望奎县社区劳保工作站领取病退认证;2008年11月5日,在望奎县医院做双肾彩超;2008年12月24日,在望奎县运输公司领取低保卡;2009年,望奎县北三道街农机商中东院房主高淑清书面证明她于2009年5月至9月期间租住该处;2009年7月30日,在望奎县前进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获得迁移后的户口本……

  这期间,张淑芝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淑芝参加葬礼的过程也有多个人证。

  张淑芝想不明白:自己当时明明在望奎县,并多次前往多处公共场所,甚至到派出所办事,望奎县公安局却“抓不到”她,还让她顺利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迁移手续。而在三年后的2009年9月,却在她赴京看病时舍近求远地带回她?

  面对张淑芝的质疑,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称:“这有什么想不通的?张淑芝是县里‘挂了号’的人,谁知她进京是治病还是上访?当时正值建国60周年大庆,维稳肯定是重中之重!”

  “过期”的劳教决定书

  为何张淑芝人在望奎三年公安按兵不动,三年后又把她从京城带回?望奎县公安局通过县委宣传部给出的回复是:“张淑芝因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劳动教养一案,当时办案单位是我局红卫派出所,由于该案并非刑事案件,因此未对张淑芝进行网上通缉,也未向我局各单位发案件协查通报,我局其他单位及民警因不了解案情未发现或抓获张淑芝属正常现象。

  同时,虽然有证据说明张淑芝三年期间多次在望奎逗留,但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况且张淑芝仅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非重大犯罪活动,对其的工作力度不是很大,未及时发现也属正常现象。”

  张淑芝表示不服:“就算公安找不到我人,难道三年后逮到,就可以凭原来的劳教决定书把我关起来吗?”

  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张红云律师指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绥化市劳教委2006年已经作出劳教决定,也已失去法律效力,依法不应再去执行。何况这份劳教决定书填写的时间是2006年,执行的期限是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

  黑龙江省劳教局管理处张处长也向记者表示:“望奎公安局在投送张淑芝时,确定张淑芝是在逃,所以依据80年代公安部有关在逃的规定,5年内都可以对其抓捕。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张淑芝重新下达劳教通知书和决定书。这是当地公安机关对张淑芝案件的日期执行得不够严密。”

  黑龙江省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应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机构。

  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该负责人认为,绥化市有关部门在处理张淑芝一案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明知张淑芝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和户口迁移的情况下,不对张淑芝进行抓捕,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的“告诫”

  7月29日上午,绥化市公安局宣传科长史雨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史科长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张淑芝做出的劳教决定,是依据相关法律做出的,批准程序也严格依法。只是因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在望奎,而她又非杀人犯,对社会危害不大,所以才在她进京上访时抓获。

  在采访中,史科长再三强调,张淑芝多年来四处上访,甚至在北京一些敏感地区也留下足迹,是典型的“无理访”。望奎县、绥化市、黑龙江省几级信访部门都有结论,不必过分纠缠细节。

  当记者提出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劳教确实程序有问题时,史科长回答:“程序合不合法,去找司法部门,不是我们宣传部门的事。”

  他又告诫记者,“你不要仅仅揪住这一点不放,要把整个事情理清,还原事实。”他还提醒记者不要只抓住这一点“做文章”。

  针对2006年的劳教决定并未依法提供给当事人,史科长的回答是:如果她聘请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走相关法律程序,他们是准许律师调卷的。记者提出,张淑芝家人聘请的律师在2010年3月曾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被拒时,史科长让记者“不要听信他们的一面之词”……

  我国著名劳教制度研究专家王公义认为,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民一旦被决定实施劳教,决定机关必须向本人或家属“当面”宣读决定并提供决定书原件,本人不在则须通知家属。

  “从2006年至2009年,张淑芝劳教决定做出三年间,曾先后几次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办理手续,证明她一未上访,二未‘在逃’,公安机关用‘在逃’开脱内部管理不善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王公义说。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王公义认为,用一个过期的劳教决定对张淑芝实施劳教,该行政行为对她造成了伤害和损失。此后她又因劳教程序违法上访,7次被行政和刑事拘留。这一系列对张淑芝的伤害,都应给予国家赔偿。

  从2010年起,张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多次前往绥化市法院递交有关状告劳教委的立案申请,结果法院都以她不能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为由而不予立案——劳教部门至今未向她提供劳教决定书原件。

  王公义强调,张淑芝向人民法院提起状告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告官”的举证责任在政府一方,法院以张淑芝不能提供法律文书为由不予立案明显是在推诿。

  他说,堵住百姓从司法角度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既是不依法办案,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坚持讨要的“说法”

  7月29日,张淑芝收到妹妹关于母亲病重的通知,她和姐姐分别从京城及内蒙古启程,赶回望奎老家探望78岁高龄的老母。

  提起家人,张淑芝一脸惭愧。她自觉这么多年为了讨一个说法,放弃了丈夫、放弃了孩子,不但不能在家尽孝,还经常令家人担惊受怕。

  张淑芝告诉记者,母亲当初丧失行动能力,就和自己的经历直接相关。2011年3月的一天,母亲无意中听到公安和妹妹的通话,说公安准备再次对上访的她实施拘捕……本来就体弱多病的母亲扛不住惊吓,自此一蹶不振,再没下得床来。

  按张淑芝的说法,她的上访之路分为前后两段。中间的一口“气”断了三年,劳教一出来,她就给“接”上了。自2010年10月起,张淑芝把在京上访当成“主业”,团河、角门、吕村,很多地方都留下了她租住过的痕迹。身体好的时候,到新发地帮人择择菜,一天能挣上个十几二十元,张淑芝说她会尽力做些“讨生活”之事,支撑自己“讨公道”。

  张淑芝说,最初的时候,她只觉得单位处理问题不公,不该给病中的她停发工资、不予报销、单方辞退……她想把该给自己的钱“拿”回来就行了。可事到如今,自己要的好像已经不仅是钱,甚至可以说不是钱,而是一个“说法”:凭一个失效了的法律文书,将自己投入戒毒所劳教一年,365天丧失人身自由,这是不是属于违法?如果属于违法,自己是不是该获得相应国家赔偿?

  在此之后,她又因被错误劳教不服上访,换来了前后7次的行政(刑事)拘留。这笔账是不是也应该算在错误劳教头上?是不是也该有人对此负责?

  张淑芝说,自己病魔缠身,钱对现在的她而言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她要在法律上较量出究竟。

  文并摄 本报记者 张倩

  《中国妇女报》社黑龙江记者站刘福国站长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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