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王女士因无法忍受垃圾邮件的骚扰,将垃圾邮件发送者告到法院。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垃圾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垃圾邮件问题中,如果用户跟涉及的垃圾邮件发送者都没有合同关系,定为侵权无疑。如果是用户出资购买网络公司提供的私人邮箱服务,用户与该网络公司就构成了合同关系。目前,反垃圾邮件还没有明文立法,尚难找到法律根据,认定存在法定义务。但存在约定义务却非常容易确定,因为用户付费选择了邮箱服务,当然不想收到垃圾邮件,这是合理的信赖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应由相关网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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