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徒一平驾驶轿车沿济青高速公路回青岛,被交警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按规定罚款200元并记3分。司徒一平要求交警提供车载测速仪的合法性证明,交警称测速仪器由公安部统一提供,都是合法的。因对测速仪使用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司徒一平将交警告上了法庭(4月10日《齐鲁晚报》)。
如今,各种雷达测速仪、探头是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满天飞”。不可否认,“电子眼”是检测司机是否违章的重要法律依据,也为维护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是,“电子眼”是合法测速还是非法上路? 用以测量车速的“电子眼”是一种计量器具。我国的《计量法》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还要周期检定。就是说,“电子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分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子眼”不经过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国内具有一定普遍性。《中国质量报》去年就曾报道,不少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中发现,交警部门的雷达测速仪在投入使用前,多未经法定计量检定。众多司机经常觉得被罚得莫名其妙,虽然也怀疑那些“电子眼”的准确性,可自己又拿不出没有超速的证据,不敢与交警部门做更多的辩解与争论。 “电子眼”的合法性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以不合法的路径使用“电子眼”,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暴露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 解本友(山东 市民)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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