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学习时报》报道,尽管《反垄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但据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将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的法律。
这个删除真让人大跌眼镜。垄断有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种形式,凭借行政权力排斥竞争、控制市场的行政性垄断,是当下正处于转轨期的中国社会最普遍存在的垄断形式。从石油到邮电,从煤炭到钢铁,资源性产品的涨价如脱缰之野马,公民日常表达中呼声很高的“反垄断”,指向的也正是这些如影随形的行政性垄断。把老百姓最反感的垄断排除在立法限制之外,只反“民”不限“官”,这样的《反垄断法》的意义和作用必然大打折扣。
有专家猜测,所以删除这些条款,系人大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还有消息说,是立法专家考虑到行政性垄断是转轨过程中政治经济体制造成的,仅凭一部《反垄断法》担当不起反行政垄断的重任———说实在的,如果整体删除“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真是源于这些意志,并非不可接受。毕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受人民委托立法的全国人大有权进行这种综合性的利益权衡;掌握着专业理性的立法专家,也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理解对立法进行影响。面对这些“光明正大”的意志,公众是可以通过政治平台和舆论平台与之公开博弈的。
公众担心的是,删除反行政性垄断条款并非源于这些意志,而是源于行政性垄断既得利益集团的暗中干预,源于见不得阳光的利益集团意志,那就很可怕了。
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一直纠缠着利益的纷争。由于我国在立法透明性上还做得不够,利益集团黑箱干预立法的现象已显苗头,正如有专家批评的,已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的非商业使用软件行为都属非法”这个超越了WTO标准的保护规定就带有某个利益集团干预立法的影子。毋庸讳言,改革这么多年来,行政性垄断已养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反垄断势必会终极他们的垄断利润,他们有财力、有利益驱动对立法进行干预,立法透明的不完善也给他们提供了避开舆论目光的干预途径。
利益集团干预立法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如果这种干预并非通过正当的渠道,而是在黑箱中进行;或者,如果利益博弈不能平等地进行,公众缺乏与这种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能力和渠道———这种干预就很不正常了,如此整体删除“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就很可怕了。
前一段时间《物权法》的搁置,大家都知道,那是源于一位北大教授的上书,虽然舆论对此也很激愤,但并不会觉得可怕,因为大家都知道《物权法》搁置的原因,大家可以进行公开辩论,这甚至是一种立法民主的体现。可删除了反行政垄断条款到底体现的是谁的意志?鉴于以往的一些教训,人们不得不以最坏的猜测面对那个看不清的过程,不得不以“羊群心理”面对那可能的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