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的谈判协调,一度作为“资产”上市的北京八达岭长城的经营权,终于从上市公司收回,重新由政府控制。
虽然我们无法获知谈判内幕,但其复杂艰难程度却不难想象。和国内许多其他著名风景名胜古迹一样,八达岭长城的经营权,也曾一度在“两权分离”的名义下,与不可更改的国有所有权“剥离”,而由一家企业作为经营资产整体上市。在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环境下,这样的经济契约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也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另一方面,这一管理体制却又与2002年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法》,及2003 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相冲突,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已经有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文物古迹的“两权分离”、企业化经营,已经给许多文物古迹造成大量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政府收回长城经营权,又是合理、合法且顺乎民意的举措。如何化解难题,顺利收回长城经营权,确是对政府保护文物的决心和应对棘手难题能力的考验。
不管经过了怎样的艰难过程,政府收回长城经营权的目标终于实现,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文保专家,终于可以不再担心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在长城身上“挖潜”、“搞活”。
不过也应该看到,政府收回经营权,只是减少长城破坏力度、加强长城保护的第一步,如果没有保护观念的根本转变和对“经营”冲动的自觉抑制,而只是经营权属和经营主体的转换,则长城保护依然很难有根本改观。
从根本上说,文物古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本来就是政府行为。全国各地文物古迹实行“两权分离”的实质内容,无一不是将文物古迹的实际控制权交予企业,而由企业对文物古迹进行“经营”,而其社会背景,则是随着旅游热而显现出来的“旅游经济”的巨大商机。各地政府热衷于将本来完整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且实际上无法分割的所有权、经营权人为“分离”,且将其中的经营权交予企业行使,所给出的公开理由是,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无力对文物古迹进行有效保护,因而借助企业的资金和经营实力,开发文物古迹的潜在价值,将文物古迹的经营所得的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实现“开发式保护”或“保护式开发”。
十几年过去,企业经营所得中,究竟有多少被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我们不得而知,可以确知的是,获得文物古迹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其逐利天性,对文物古迹的“潜力”进行无节制的“挖掘”,名山修索道、张家界建“天梯”、水洗“三孔”等各种匪夷所思的行为,其核心思路无不是要将文物古迹或名胜山水所积淀、蕴含的自然、人文价值,以最快的速度变现,以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而各地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也并非超然,原本掌握在政府手中,却因各种严格的保护政策限制而被控制得很“死”的经营权,却在“分离”给企业之后,因避开政策限制而被“盘活”,企业对文物古迹竭泽而渔的同时,也给“靠山吃山”、“靠古吃古”的当地,带来客流、商机、税收、就业,甚至还有政府股份可以分红呢?
因此,此次八达岭长城的经营权被政府重新收回,无疑是一个进步。有着自身及其他文物古迹在“经营”过程中被破坏的教训,代表国家行使长城管理权的政府部门,理当慎用甚至“封存”回到自己手中的经营权,切不可把收回经营权庸俗地理解为重新获得了“经营”长城的权力,进而把政府变成另一个企业。时过境迁,无论是政府财力,还是文物保护观念,都有了巨大进步,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也更有义务,从根本上摈弃“经营长城”的观念,让长城在我们的手上得到细致的呵护,传给我们的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