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4 07:18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发表评论
本报讯 今后,对于高级人才的奖励标准,将与个人所得税脱钩。日前,市政府批准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对于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将给予累计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政府奖励。
根据规定,本市将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将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门预算。符合条件高级人才,即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最高30万元。
与2005年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相比较,记者注意到,新规定中,对高级人才的奖励标准只限定了最高累计额30万元,与个人所得税的多少无关,同时也不再限定奖金用于何处。而按照之前的规定,其奖励标准为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同时,奖金须用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同时,在可申请奖励的6类高级人才中,对于有着年薪限定的两类人员,其门槛有所提升,皆由之前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据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兑现发放相关奖励。逾期未申报者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于今年开始实施。
六类可申请奖励人群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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