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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论

2011/09/07 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婚姻法新解释不能溯及既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争议虽然未息,法院已出判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其中涉及婚后转至男方一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就适用了新解释。此案的判决堪称对新法进行的实例解读。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的判决倒像是对新法的“实例误读”。因为它违背了我国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即不溯及既往原则,很值得商榷。

  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三人1999年11月共同获得且房产证上共同署名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哥哥及母亲于2003年8月(王先生于2001年与徐小姐登记结婚)协议将三分之二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2011年3月王先生与徐小姐协议离婚。随后,徐小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上述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一审驳回了徐小姐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已支付1万元,因而视为王母及兄长的赠与,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推定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法院终审判定徐小姐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显然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进行的。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之一,就是正确确定法律的溯及力。溯及力问题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是否溯及既往。前两者往往容易判断,比如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公告就明确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法律的生效可以有起始的确切时间点,可事件的发生却不可能像法律生效那样统一起步,或者戛然而止,因而就会有行为和事件已经结束但新法生效后才生纷争起诉至法院、行为或状态已经开始延续至新法生效,当然还有新法生效后作出行为和事件等等不同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是否一律适用新法,在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按照《立法法》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除非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而有特别规定。

  就上述案件而言,王先生与徐小姐的婚姻在婚姻法解释(三)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而且双方争议房屋的产权形成时间及状态持续时间也均在新解释出台之前。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我国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个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适用。

  鲁生(山东 教师)

  

  别把保障房建设当“赔钱”生意

  保障房建设任务繁重,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北方某市市委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困难群体的房子靠市场永远解决不了,必须政府解决,而且是赔钱解决。他大体算了一下,“十二五”期间要解决保障房问题,当地政府大概得赔100亿元。

  从报道看,当地政府的决心很大,力度也很大,保障房建设进展较快;市委书记一直强调保障房建设要经得起考验,绝不允许弄虚作假。但笔者仍然想给这位书记挑挑刺,他在访谈中将政府建设保障房说成是“赔钱”,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这个“赔”字背后的观念问题值得推敲。

  政府建设保障房,不是一桩买卖,而是尽政府责任,何谈一个“赔”字?打个比方,奉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能说一个人奉养父母赔了多少钱吗?政府向民众尽义务与儿女向父母尽义务,事情不同但道理相同,如果将政府投入说成是“赔钱”,那么政府“赔钱”的地方太多了,教育、医疗、社保、养老、就业等方面都需要政府投入,难道说都是政府在做赔本的买卖?

  政府手里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保障房建设看上去是政府投入资金,其实是纳税人集体掏腰包来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政府将取之于民的钱再用之于民,这与纳税人通过代议机关授权地方政府将资金投入到教育、医疗、社保,是相同的道理,何来“赔钱”之说?

  一个“赔”字,透露出一种令人不安的观念错位。一方面,将政府手里的钱当作政府自己的钱,或者口头上说是老百姓的钱,但潜意识里仍觉得为政府所有,一用在老百姓身上就是“赔”,政府吃了大亏。另一方面,政府手里的钱用在老百姓身上,似乎是一种莫大的恩赐,老百姓应该感激涕零。这些观念都是有问题的。政府将本属于民众的钱用在民众身上,首先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才是执政道德,政府应该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而不是仅仅基于同情心和道德感才这样做。严阳(浙江 职员)

  政府保护牌,权力护身的公开表演

  “未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近日,记者接到报料:怀宁县有一家三星级酒店就挂着这样一块由县政府发的“保护牌”。酒店称这样的牌子可以使自己免受一些骚扰,怀宁县招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护牌”确系政府所发,主要针对一些招商引资重点企业。

  政府对企业的保护,应该是针对辖区内的每一家企业,而不是某一家企业。政府优化投资环境,保护企业,应该依法保护,而不是依这样的牌子保护。

  这样的“保护牌”,暴露出三大问题:其一,这个地方的乱检查和乱收费可能非常严重,平常的乱收费骚扰,让企业不堪重负,所以企业没办法,向县委县政府要了一块免受这种骚扰的保护牌。

  其二,领导置法律而不顾,向企业发放这种牌子,执法部门不是看法律授权,而是看县委县政府的授权。这样的保护牌,果然很有效果,正如企业所言,那些乱收费的部门看到这个牌子后就不敢来乱收费了。

  第三个问题是,当地的招商引资非常混乱。当地招商部门接受采访时称,发这样的牌子,是为了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过来。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是以这种“不检查不收费”作为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的。

  在舆论监督下,当地政府已经收回了这块牌子。这也提醒那些被这种牌子吸引来的商人,地方政府这样的承诺是靠不住的,想发就发,想收回就收回,还是要理性投资,不能跟这样的地方政府打交道,伤不起。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这家挂上保护牌的酒店说:我们酒店经常招待一些客商,挂着这个牌子可以让客商看到县里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是怎么的优惠政策呢?一个需要“保护牌”来保护的地方,它的投资环境能好吗?

  东方木(北京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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