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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论

2011/09/06 00:03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举报违法行为可否

  按见义勇为给奖励

  据报道,广州市民林荣达因举报花都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最近收到了花都地税局的领奖通知书,然而仅为“5元”的奖金金额让林荣达郁闷万分。因为嫌举报奖励太少,林荣达把花都地税局告上了法庭。

  举报者因举报奖励太少而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实属少见。而举报为什么应该获得奖励,历来有三种令人信服的理由:一是信息有偿使用,举报线索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信息有偿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天经地义;二是为了激励,举报奖励使举报与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有效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三是成本大、风险高,由于举报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其行为蕴含极大的风险,极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因此,举报本身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应予大力褒奖。

  可是,现行的一些举报奖励规定有两个明显不足:一是奖励范围小,多数举报奖励规定只限于“大案要案”;二是有些规定没有明确奖励的数额或比例,有些虽有奖励的数额或比例,但数额或比例都很小。

  具体到新闻中的举报行为,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按照这一条规定,花都地税局对花都汽车客运站进行处罚500元,奖励举报者5元钱,完全合法合规。可是,举报者打车去地税局举报、邮寄挂号信的费用都不止5元,如此举报奖励有何激励补偿作用呢?所以,笔者认为对举报违法行为,应按见义勇为给予奖励,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举报。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而举报违法行为不也是“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吗?绝大多数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举报而花费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乃至生命健康成本绝不亚于与歹徒面对面的斗争,所有这些成本都让举报人承担,显然不公平。

  举报违法按见义勇为给奖励,最大的意义在于唤醒公众打击违法犯罪、反击腐败的法律意识、权力监督意识和积极参与意识,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廖保平(湖北 编辑)

  

  高尚的教师应该 

  自己“放了”自己

  据报道,一则《斗胆从教师的角度说说教师节送礼》的帖子一经出炉就受到了很多网友热议。发帖人是江苏南京大厂的一位小学老师,她发帖呼吁家长教师节别送礼:“我希望家长不要太纠结了,放了老师吧。”

  尊师重教是一个社会应有的风气,可是当“尊师”演变成教师节的一场“送礼大戏”的时候,家长、教师乃至更多的旁观者都明白,这样一种送礼的“风气”,跟尊师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一些家长的庸俗化行为罢了。

  这位教师的帖子中,流露出对家长送礼的反感,直言教师尊严因此而丢失,坦陈绝大多数教师不会因为有无送礼而区别对待孩子,而占据帖子大量篇幅的,则是叹息教师对这种风气的无奈——正是这种所谓的无奈,很令外界不得其解——收礼的对送礼的说无奈,总让人觉得不是那么真心实意。

  帖子说,有家长找熟人托关系请教师吃饭,“不去,熟人要得罪了”;有家长往老师身上塞购物卡,“不接,抹了你面子”。这些官场中常见的场景出现在教师身上,人们一点都不奇怪,因为请客送礼无非都是如此。而人们奇怪的是,一些教师一边要去吃要去收,一边又呼吁请客送礼的人“放了老师”,难道拒绝那餐饭和那张购物卡,真有那么难吗?事实上,熟人没那么容易得罪,一些家长也不是那么容易就因你不收礼就下不来台的,关键还是教师有没有下决心“放了”自己。

  从这个角度看,教师与其发帖呼吁家长不送礼,倒不如发帖呼吁教师不收礼。最为重要的是,一位高尚的教师,或者说一个高尚的教师群体,在本来并不复杂的送礼收礼问题上,对自己应该懂得言行一致的必要性,对学生、对社会应该谨记言传身教的重要性。

  李辉(广西 市民)

  

  撤销街道办促使 

  居委会回归自治本位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表示,中国城市的管理层次较多,街道办居委会行政化严重,未实现了解基层民意、化解基层矛盾等功能,“居委会成为政府的腿脚,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街道办取消是一个趋势”。

  “撤销街道办”一方面,从政府自身改革的角度看,是减少行政层级、精兵简政,避免机构臃肿、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必然趋势。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一个层级多达5级的行政体制,即“中央—省—地级市—县—乡镇(街道)。这样的行政层级体制,显得过于繁复臃肿、弊端重重,既妨碍了行政效能的提升、增加了无谓的行政内耗,也加重了整个社会的负担。

  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自身发展活力的角度看,“撤销街道办”显然也是确保“居委会”这类基层社会组织真正回归自治本位,最大程度释放和激活其原本应有的自治能力的一个必然趋势。

  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现实中,居委会这类群众自治组织事实上已逐渐蜕变异化为一种行政化的官方组织——无论是居委会的组织功能设置,还是人事安排、考核评价,实际上都是由上级政府(如街道办)包办决定的。

  研究显示,在居委会拥有的近百项工作当中,如城管爱卫、计划生育等,由政府机构指派的行政任务占80%以上。这意味着,完成政府指派的行政工作实际上成了居委会的主业,而真正“了解基层民意、化解基层矛盾”这类居委会本职反倒成了似有若无的“副业”。这诚如王金华指出的,“居委会成为政府的腿脚,自治的功能大大弱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撤销街道办”的“趋势”,并不仅是表面裁撤一级行政组织的“趋势”,其更深一层的实质是,不断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趋势,由“全能”走向“有限”,由“管制”走向“服务”。同时也是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推动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能力的一个趋势。一言以蔽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和张扬公民权利,也即深化基于“权力—权利”关系的法治秩序的趋势。

  张贵峰(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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