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据报道,新修改的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的归属做了明确认定。新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旧法的规定,双方父母的出资均属对双方子女的赠与,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一分为二。但新规出台以后,情况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的情况,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
此外,新规同时明确: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住建部拟规定开发商哄抬房价、囤地最高罚款3万
据报道,住建部拟规定:开发商近3年内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企业,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