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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明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3/07/31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作者:张艳丽

  本报讯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600万户小微企业享实惠

  据财政部初步估算,这一政策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在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出台这一政策,凸显了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据了解,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近年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此外,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改革试点使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税收新政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财政部表示,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1500至3000元和1000至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超过60%。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新闻内存

  扶持小微企业大事记

  7月8日至9日,李克强总理在广西调研时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最大吸纳器,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发展好了,就会为增长和转型装上更多的“助推器”,打开更广阔的就业大门,国家要继续从政策上给予支持。

  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等的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进一步清费减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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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回应小微企业免税“力度不大”质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小微企业明起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新政出台后,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新政“力度不大”,财政部日前对此质疑作出回应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

  财政部指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一方面,小微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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