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永琪
离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剩下近5个月时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进行大规模减裁。(8月12日 东方早报-劳动部门:警惕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用工将面临十大禁锢。其中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100倍处罚。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表示,此举将有助于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企业劳动者有了此法,防范失业风险的系数减小了,这是我国劳动就业政策走向成熟的标志。
《劳动合同法》虽可以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但由于现在离此法正式实施尚有近5个月时间,这就并非意味着已在企业劳动就业的员工都能顺利地度过“危险期”。在这段时间,一些用人单位若不讲用工道德,逃避社会责任,利用政策“缓冲期”、“时间差”打出“擦边球”,不负责任地大规模减员,将老员工或老年员工当作“包袱”扔掉,老员工或老年员工将会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祭品。
任何新政策新法规的成功实施都有“缓冲期”,都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过渡性措施。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不能例外。在剩下的近5个月时间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不准用人单位趁“缓冲期”随意裁减老员工,以致使老员工为新法规的实施作出牺牲。要用配套政策堵死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减裁老员工的无良行为,通过加强用工、裁员情况的检查督察,对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劳动用工的严肃性、连续性,随意裁减老员工或老年员工的用人单位,坚决有力地进行查处或全面予以纠正。
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老年员工大多为企业奉献了自己的宝贵青春。在其年老体衰之时,企业和社会理应给予更多的关照,任何趁人之危、落井下石之举既属违法又不道德。老年员工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遭到用人单位减裁时,不能沉默,不能自认倒霉,而要及时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不惜诉诸法律,打持久官司,让违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逃避社会责任的用人单位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