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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将可在河湖自由垂钓

2011/12/23 00:00:00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本市河湖立法满足市民亲水需求———

  本报讯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草案将不再禁止市民在河湖垂钓。

  ■旧城市河湖条例难统筹城乡发展

  目前本市河湖管理依据的是1999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但该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并不适用于郊区,无法统筹城乡发展。市水务局局长程静介绍,随着北京城市快速发展,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400立方米,锐减至目前不足200立方米。在2010年监测的有水河流中,不达标河段长度为1148公里,约占有水河流长度的52%。

  程静表示,基于上述原因,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筹城乡、覆盖全境、可操作性强的河湖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以打破河湖保护管理城乡二元体制。

  ■河湖垂钓及相关罚则不再被提及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共6章45条,作为一项创制性立法,草案的五分之一内容为各项制度设计。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相关罚则中,不见《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中提到的“禁止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的,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表述。对此,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居民亲水、近水的需求日益增加,为充分发挥河湖的生态功能,休闲功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故不做“禁止市民在河湖垂钓”的决定,这意味着,立法将允许市民在河湖自由垂钓。

  ■禁止游泳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草案对市民在河湖游野泳的行为加以明确限制,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区或者其他重点水域游泳”,违反者,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应在饮用水源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划定和公布禁止从事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在水质不达标不宜从事游泳等活动的水域设置提示牌。通过疏堵结合措施,为市民留下一定的戏水、亲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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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保护将建生态补偿机制

  本报讯(记者 李天际)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应逐步建立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开采地区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此,市水务局称补偿办法正在研究中。

  农村委员会认为,水源保护区为保护水源、改善生态做出巨大贡献,但区域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且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给当地带来了地下水埋深日益下降、部分水利设施废弃、农业成本上升以及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为此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事实上,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在南水北调工程中已被采用,例如河北的水进京,北京需要向河北进行补偿。在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上游做出牺牲,下游应给予上游经济补偿。借鉴该做法,农村委员会希望通过立法,解决本市区域范围内,用水地向水源地进行经济补偿。农村委员会还认为,应加强对入河水质的检测监管。据悉,近年来,本市已开始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北运河等主要流域水系实施河湖水质实时监测。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在郊区县跨区域的河流上共设立229个监测点,动态监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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